2022年11月16日
第一章 项目入库
第一条 入库申请。合作银行登录珠海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填报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2);
2.《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方案情况表》(附件3)。
项目入库申请需在银行完成贷款授信审批之后或贷款发放的3个月内进行,超出的项目不得申请。
第二条 项目审核。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线上初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材料的完备程度的形式审查,以及项目入库资格的符合性审查。形式审查需要修改的退回银行完善后重新提交;符合性条款审查对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入库确认。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经中心审核确认,向银行出具《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确认书》(附件4)。“确认书”包括入库期限、项目补偿额度、项目补偿比例等内容。
项目补偿比例遵从《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入库起始时间以“确认书”签署时间为准,入库期限到达后项目自动失效。
第四条 资料备案。获得《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确认书》后,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入库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方案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第五条 项目延期。入库项目到期前15个工作日,银行可向中心申请延续,并参照操作规程第一条提交入库申请资料。中心参照项目初次入库方式进行审查,对同意延续的项目出具《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确认书》,项目到期后将自动延续在库时间。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一)合作银行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上季度《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入库项目情况表》(附件5)。
(二)中心每年1月和7月,向市科创局报告《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半年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入库及贷款情况、合作银行情况、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专用账户情况、工作成效及下步工作等。
第七条 项目异常。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应作为入库项目异常情况判定:
1.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2.企业贷款出现逾期;
3.银行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等情况。
项目出现异常后,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入库项目异常情况反馈表》(附件6),反馈异常项目信息及相关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八条 补偿申请。在库项目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定情形的,银行可向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贷款补偿申请报告;
2.《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确认书》;
3.项目贷款授信审批相关意见及授信申请材料;
4.项目贷款抵押(或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据等银行全套放款材料;
5.银行内部证明不良债权的说明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查询结果中该笔贷款的分类情况;
6.贷款发放后每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说明(包括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银行催收的相关工作材料;
7.贷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8.银行对不良贷款采取处置措施的证明材料(如催告函、律师函、法院受理通知书等);
9.其他证明符合补偿条件的相关材料;
银行提供的各项补偿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电子版扫描材料1份,纸质装订材料一式两份。银行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第2、3、4、8项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银行公章,合作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原件以备核验。
第九条 补偿审批。中心对银行所提交的补偿申请资料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整合相关材料按月集中报市科创局审批。
1. 《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审批表》(附件7),一式两份,加盖合作银行和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公章;
2. 合作银行补偿申请纸质装订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条 补偿实施。经市科创局审批通过后,中心从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中支出相应资金到合作银行的补偿资金收款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项目核销。银行获补偿后,应提交以下材料向中心申请,经中心同意后对项目进行核销:
1.项目核销申请报告;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对不良贷款采取处置追偿措施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中心对银行所提交的核销申请资料审核,整合以下材料按年集中报市科创局:
1.《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核销审核表》(附件8),一式两份,加盖合作银行和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公章;
2.合作银行核销申请纸质装订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后续追偿。已获补偿的贷款项目,银行追偿所得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追偿工作结束前,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状况转为“正常”或“关注”,银行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已补偿资金。
(二)追偿工作结束后,合作银行根据追偿(扣除诉讼、仲裁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后产生的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重新计算补偿资金,超出补偿部分退回。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中心开设专用账户储存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管理过程中,涉及专用账户的资金进出、专用账户调整等事项,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报市科创局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银行机构填写《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申请表》(附件9)后,中心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请银行进行审核,报市科创局同意后与银行签署《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书(范本)》(附件10)。
第十五条 银行评估。中心按年度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实施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并相关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合作
银行进一步做好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对未实质性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银行机构,或开展科技信贷业务情况不佳的合作银行,报市科创局同意后,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规程解释。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本操作规程解释。未明确事项,以《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规程实施。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管理办法》同步。在实施过程中,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由中心班子审议后,报市科创局备案。
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2年1月5日